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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2 月 2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156979 號函辦理。
二、為期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 99 年 3 月 15 日書函及教育部 99 年 5 月 13 日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各 1 份。
說明: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 有下列各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断,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績時之必要者: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經勸導仍無改善
三、以言語,文宇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四、體罚學生,有具體事實。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頭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救師。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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